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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负责预报、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制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开发耕地措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查上报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勘查成果的审查上报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订测绘工作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市区临时用地管理。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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