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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
15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晋政地字[2007](年)454号文批准征用高平市集体土地4.7467公顷(其中耕地4.7467公顷),另有国有建设用地1.0133公顷(原高平化肥厂)。现将经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关于高平市建设局友谊街延伸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有条件的应附土地利用现状图)
北城办事处城北村1-1、5-1、5号图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北城办(镇)城北
村(组)4.7467公顷、其中耕地4.7467公顷;
2、
(镇)
村(组)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3、
(镇)
村(组)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4、
(镇)
村(组)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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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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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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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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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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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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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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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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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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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0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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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0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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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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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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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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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
草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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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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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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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矿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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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域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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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0.9000万元/公顷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由本集体组织利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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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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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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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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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办
城北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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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至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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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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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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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七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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